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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电动车楼道内充电最高罚1万元

时间:2021-07-30 点击:785 次 来源:海南汇一新能源

近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指出,对七种违规行为最高可罚10000元。7月28日,记者采访宜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此规定进行了解读。

法律赋予物业服务等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规定》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意思即如果消防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

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

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明确“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法律上进一步规定了业主方的义务。

规范高层建筑电动车管理

《规定》对高层建筑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等。还明确规定加强公告公示手段,一是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职责;二是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规定》明确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近年来高发,《规定》首次对此问题予以回应,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规定》还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七种行为最高罚款1万元

根据《规定》,有下列七种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此外,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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