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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

时间:2019-09-04 点击:1860 次 来源:海南汇一新能源

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居住(小)区,新、改扩建建筑物,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总体规划中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举措。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1.居住类建筑配建地面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同时不低于10%的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居住区配建访客停车位亦按同等比例配建。
2.办公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2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3.商业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其他类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1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二)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三)已建居住小区、停车场,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第五条 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其他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
(一)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物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纳入新建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市县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由满足《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单位负责实施,相关的配套电网建设应由具备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进行设备和信息互联互通入网检测,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符合技术要求,确保建设和运营安全。
第八条 既有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改造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和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应符合规划、土地、环保、供电、消防、防雷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 各市县应结合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提升城市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水平。鼓励居民区、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公共停车场(楼)等采取改建形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各有关单位应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报建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条 电力公司应积极推动物业小区供电抄表收费到户,主动协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小区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工作,保障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安装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服务区域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单位说明水、电、暖、气等管线走向和敷设情况,指定专人配合安装单位勘察现场;
(二)安装单位要求查阅相关图纸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免费供安装单位查阅;
(三)配合协调施工用电事宜;
(四)配合做好防燃油车占用充电停车位的设备安装事宜;
(五)对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通知提醒、挪车处理;
(六)在施工前要提前告知因施工所损坏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恢复时限和标准;
(七)对恢复的工程及时进行查验;
(八)对安装单位未按时恢复或者恢复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及时通知安装单位恢复原样;
(九)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完备的竣工图纸,便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
(十)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小区电费的,应严格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实施扶持性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经通报约谈后仍拒不执行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居住(小)区私人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
   (一)用户与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签订的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
   (二)用户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
(三)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二、用电申请
(一)用户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二)电力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力企业在七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用户应在有效期内予以确认。
三、建设施工
对具有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为用户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并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施工提供便利。
四、设备安装与验收
工程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电力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会同电力企业、用户、小区物业完成充电设施验收和试充电确认。
五、运营维护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维护保养,也可与小区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建设、管理、维护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附件2
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管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
   (一)公共停车场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二)停车位(库)平面图。
(三)产权人(单位)同意建设公用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四)产权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建设停车场充电桩建设方案
二、用电申请
(一)产权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二)电力企业会同产权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的,申请方可自行建设;对确需电力增容的,电力企业应予以支持。
三、建设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并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四、设备安装与验收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的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并通过工程验收,完成电动汽车试充电。
五、运营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负责供充电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产权人(单位)可与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协商设备购买、使用、维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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