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我旗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准格尔旗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44条
第一章 总 则,共3条
本章主要规定《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范围,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自用充电设施(主要指个人用户、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使用的充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公共场所安设的提供给社会车辆充电的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指专门为某一领域如矿区、园区、煤炭转用等场景提供充电或换电服务的设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共5条
本章主要规定充换电设施规划原则,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原则,编制全旗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
其次规定了充换电设施在不同场地的快慢充空间规划布局要求,规定了各类不同用途的停车场充换电设施配置要求,主要对新建住宅停产位和老旧小区的建设进行了规划。对矿区、园区、煤炭转运等场景,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共10条
本章主要明确了充换电设施建设全过程要求、工程验收等不同阶段要求。
第九条主要规定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投资人可以是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同时明确了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资质。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对自用充换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三类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具备的建设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需要注意的是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中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需要向旗能源局备案批复,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均需要通过能源局备案批复。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具体流程为:按需公告---企业竞争---专家评审---部门审核,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规定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明确设计、施工依据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T51313-2018),建成后须由旗能源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旗能源局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四章 运营管理,共10条
第十五条主要规定充换电设施投入运营企业应具备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对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六条主要规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第一,运营企业为准格尔旗境内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第二,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用户需求,对充换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第三,运营企业应拥有运行维护人员对充换电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第四,运营企业不得将充换电设施管理进行转包。
鼓励投资者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未委托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换电设施,可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代为运维管理。
第二十条规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每月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并做好记录;存在隐患及时消除。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也要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引导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营管理模式管理,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设施充电交易收费接口要支持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手段。
第五章 保障机制,共16条
主要规定用地协调和电力供应保障。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协助用户,积极配合电力企业进行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电网企业要为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运营企业要严格履行充换电设施项目备案审批手续,对本办法发布以前未批先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经现场查验,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且满足供电、交通、消防等规范标准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标准的,经现场查验后,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停止项目运营,并限期拆除。
第六章 职责分工,共1条
本章主要明确了旗能源局、工信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旗级各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七章 附录,共3条
文件中有关名词解释、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和解释部门等。
办法自2024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旗能源局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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