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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超充之城”建设!深圳公布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指引

时间:2024-06-12 点击:56 次 来源:

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5日,为推广应用深圳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推进“超充之城”建设,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指引》。

据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指引》明确了深圳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主体、建设标准、登记材料、授权使用等要求。

使用主体

1、使用主体应为该充电站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运营单位。

2、使用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的充电站应对外公共开放,不得只对单一品牌汽车提供服务,不得对不同品牌汽车采取区别对待,且该充电站站址应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

3、使用主体应满足《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关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资源配置、管理制度、客户权益、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等要求。

4、使用主体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3〕1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对投入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在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办理信息登记;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

建设标准

1、使用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的充电站建设标准应满足《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设计规范 DB4403/T434—2024》要求。

2、全站至少具备一套超充设备,超充设备单枪充电功率不小于480kW,且超充设备技术指标应符合《电动汽车超级充电设备分级评价规范 DB4403/T433—2024》要求,可使用“深圳超充”标识。

3、充电设施单枪充电功率均不小于120kW的公共充电站,可使用“深圳快充”标识。

登记材料和核验要求

1、在线填写《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登记表》;

2、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文件(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非所有权人须所有权人盖公章);

3、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盖使用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如有)(见附录A,盖所有权人章);

5、承诺书(见附录B,盖使用单位公章);

6、设备报告(场站采用的充电设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CNAS或CMA产品检测报告或相关认证证书等,报告中须明确体现设备指标)。

7、企业在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线上提交深圳充电公共标识使用登记,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线上核验资料。

深圳“超充之城”建设现状

2023年6月29日,深圳宣布启动“超充之城”建设,积极应用超充技术,推广超充设施,快速布局超充站点建设。

2024年3月下旬,深圳超充站、充电枪数量超过加油站、加油枪数量。此外,深圳还依托发达的信息技术,基于“i深圳”APP专门打造了“超级快充”专区,帮助车主实现一键导航、一键充电。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信息显示,截至2024年5月17日,深圳累计建成超充站378座。以“一秒一公里”的速度实现高效充电的超充技术是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瞩目的焦点。

 

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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