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进一步完善“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暂行办法》,6月21日起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既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单位内部建设公用充电设施还可获资金补助。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6月25日。
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店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专用、营运、销售车辆的充电设施。
此次制定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核减表安装、手续办理、建设标准等建设要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标志标识及宣传引导、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停车管理、安全管理、用电量统计等使用管理要求,同时明确提出将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补助支持。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将按照不低于25%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既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济”的原则,优先建设交流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设施。
征求意见称,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
(二)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且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充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关于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使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单位应当制定职工使用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电费及服务费标准。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单位还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完善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建设的充电设施,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资金支持采取定额补助方式,补助标准按照充电设施功率确定,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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